行政诉讼中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这包括证明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证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等。同时,原告还需证明起诉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2.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这是因为被告不作为行政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曾提出申请,则难以认定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情形。

  3.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这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存在、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害赔偿的依据等方面的证据。这是因为行政赔偿诉讼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赔偿的依据。

  4.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可能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都涉及到原告需要证明的一些关键事实或要素,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以及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应当充分准备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