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在哪个法条-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法条依据:

  1.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 原告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提交相应的起诉材料。
  2.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提供证据:

    •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3. 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提供证据:

    •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包括损害的事实、程度、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告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应对损害提供证据。若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提供证据以及在行政赔偿、补偿诉讼中提供证据等。这些举证责任均有明确的法条依据,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其诉讼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