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靠开发房地产,工程款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挂靠关系的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不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乃至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而且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个人在工程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需共同承担责任。
二. 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实际上是工程款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主要责任。
- 同时,被挂靠单位因允许挂靠人使用其资质而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如管理费、挂靠费等),且其对挂靠人的行为负有一定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因此,在挂靠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 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挂靠关系中,如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导致纠纷,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可能需共同承担上述一种或多种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挂靠开发房地产时,工程款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这是基于挂靠关系的法律责任以及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共同承担原则而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