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是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要回避吗-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评委如果是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当回避。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回避情形

  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包括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等情形。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联合体成员单位,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这一表述足以涵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情况,因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与投标单位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直接关联。

  2.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但并未明确说明单位之间的关系。然而,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实际操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因此,从这一原则出发,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评委应当回避。

  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列举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其中包括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符合这一回避情形。

二. 回避的必要性

  • 保证评审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干扰。如果评委来自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其评审意见可能受到与投标单位的利害关系影响,从而损害评审的公正性。
  • 维护招标采购秩序:回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评委回避是确保这一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

综上所述,评委如果是投标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当回避,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招标采购的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