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被告被撤回起诉 管辖权是否发生变化-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行政纠纷

诉讼中原告撤回对特定被告的起诉,管辖权不会因此发生变化。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规则概述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和解或其他原因撤回对特定被告的起诉,这构成变更诉讼请求,但并不改变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基于管辖恒定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案情概要与法院说理

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原告彩印公司因与被告何某、方某、天山公司之间的纠纷诉至法院。其中,彩印公司、何某、方某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而天山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彩印公司原本将何某、方某、天山公司共同诉至湖南高院。但在诉讼过程中,彩印公司因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撤回了对天山公司的起诉。此时,被告何某提出,由于天山公司已不是本案被告,湖南高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最高院对此认为,彩印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是因其与天山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并非通过恶意虚列被告方式规避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彩印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可以视为变更了诉讼请求。根据管辖恒定原则,人民法院确定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因此,本案不应因彩印公司撤回对天山公司的起诉而改变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的意义

管辖恒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持诉讼的安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避免司法资源的不必要耗费。它确保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会因为诉讼过程中某些因素的变化而轻易改变管辖权,从而保障了诉讼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结论

综上所述,诉讼中原告撤回对特定被告的起诉,并不会导致管辖权发生变化。这是基于管辖恒定原则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安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在您所面临的类似情况中,管辖权不会因原告撤回对特定被告的起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