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回起诉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上诉案件是否终结审查-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行政纠纷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期间,若一审法院已作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二审法院通常直接终结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以下从法律原理、司法实践及操作建议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原理: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必要性

  1. 管辖权异议的本质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性争议,旨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若原告撤诉导致实体案件终结,则管辖权争议失去存在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裁定),撤诉裁定生效后,案件程序终止,二审法院无需继续审查管辖权问题。

  2. 二审审查的必要性
    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一审程序未终结”为前提。若一审法院已准许撤诉,实体案件已不存在,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缺乏必要性。此时,二审法院直接终结审查,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二、司法实践:两种处理路径及倾向性选择

  1. 直接终结审查
    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得知一审法院已准许撤诉后,通常直接裁定终结审查。例如,在(2023)桂10民申79号案中,原审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二审法院未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而是直接终结程序。这种做法能快速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

  2. 继续审查的例外情形
    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实质性主张(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风险),且撤诉可能损害被告程序利益,二审法院可能继续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操作建议:当事人与法院的应对策略

  1. 对当事人的建议

    • 原告:撤诉前需评估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进展。若二审法院已受理上诉,撤诉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延续,需谨慎决策。
    • 被告:若认为撤诉可能损害自身权益(如原告为规避管辖而撤诉),可向二审法院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审查管辖权问题。
  2. 对法院的建议

    • 一审法院: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若原告申请撤诉,应暂缓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先对撤诉申请作出处理。若准许撤诉,需及时通知二审法院,避免程序冲突。
    • 二审法院:收到一审法院准许撤诉的通知后,应直接裁定终结审查,无需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四、法律依据与案例支撑

  1.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裁定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终结审查不属于“发回重审”情形,而是程序自然终结。)
  2. 典型案例

    • (2023)桂10民申79号:原审法院准许撤诉后,二审法院未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直接终结程序。
    •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若撤诉申请在管辖权异议裁定后提出,且裁定未送达,原审法院应暂缓送达,先处理撤诉申请。

总结

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若一审法院已准许原告撤诉,二审法院通常直接终结审查。这一做法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若您遇到类似情形,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及时与法院沟通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