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又主张竣工延期损失,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程结算的法律意义
- 结算的确认:工程结算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款项的最终确认,通常意味着双方对工程质量、工期、价款等已无争议。
- 法律效力的认定:一旦工程结算完成,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结算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竣工延期损失的主张
- 主张的时机:竣工延期损失应当在工程结算前提出,并作为结算的一部分进行协商和解决。
- 结算后的限制: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再主张竣工延期损失,实际上是在试图推翻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这通常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诚信原则。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也强调了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发包方在工程结算后又主张承包方应承担竣工延期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就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且结算协议中并未提及竣工延期损失,因此发包方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建议:发包方在工程结算前应全面考虑并主张自己的权益,包括竣工延期损失等。一旦结算完成,除非有充分且合法的理由,否则不应再主张额外的损失。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