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把员工退回去,若未经法定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部门退回员工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如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部门直接退回员工,并未遵循这些法定程序,因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二.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的观点:部门把员工退回去,若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补偿等。因此,部门在退回员工前,应确保遵循法定程序,避免构成违法解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