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要求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要求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此条款虽针对道路运输,但确立了挂靠关系中连带责任的法律原则,可类推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行为。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若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将面临法律责任,并需对因该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挂靠人(建筑企业)需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共同对发包人的损失负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进一步强调,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且可能面临非法所得的收缴。在此情况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样需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 综合分析与总结

  •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若以挂靠形式进行施工,并因工程质量等问题导致损失,其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责任不仅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明确规定,还得到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支持。
  • 需要注意的是,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规则,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建议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挂靠行为的发生,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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