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通常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送达给被鉴定人。具体分析如下:
一. 送达方式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这表明,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是由鉴定委员会直接送达给被鉴定人的,即劳动者本人或其所在单位。
二. 送达时间
- 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这意味着,被鉴定人通常可以在提交申请后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
三. 注意事项
- 被鉴定人应确保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鉴定委员会能够及时送达鉴定结论书。
-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收到鉴定结论书,被鉴定人可以主动联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查询。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书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直接送达给被鉴定人的,且通常会在收到申请后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内送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