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不同时间段于两个单位上班并发生工伤,应根据实际劳动关系和工伤发生的时间点,由相应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工伤责任的判断依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责任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直接相关。
二. 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责任承担
- 明确劳动关系:若职工在两个不同时间段分别与两个单位建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在这两个时间段内分别发生了工伤,那么应由各自时段的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例如,职工上午在A单位工作并发生工伤,下午在B单位工作并发生另一工伤,则A单位和B单位应分别承担各自时段的工伤责任。
- 借调或兼职情况:若职工是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兼职,在借调或兼职期间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原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或兼职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例如,职工在A单位全职工作,但同时被借调到B单位兼职,若在B单位兼职期间发生工伤,原则上应由A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但A、B两单位可协商补偿方式。
三. 工伤认定与申请流程
- 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我建议,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发生的时间点,然后及时向相应单位报告并要求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单位拒绝或拖延处理,职工可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