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关于“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意味着行政行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将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以下是对这一法条的详细解读:
主要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
进一步分析:
当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后,原告的权利是否必然回到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生效行政判决彻底否定被诉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完全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意味着原告的合法权利恢复到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二是生效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理由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等,这种情况下,判决在实体上只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未对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作出判断,且判决作出后仍需要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没有同时作出限期重作判项,作为享有相应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对存疑事项也有重新进行调查、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义务。
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关于“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的规定,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依据。当行政行为存在这两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