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不一定要由公司提出,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行申请。以下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详细解答:
一、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
-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或停工留薪期满(包括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时,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有效时间内自行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申请所需材料
为确保申请顺利进行,需要准备以下关键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单位申请时需加盖公章);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 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可能还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
-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材料审核:委员会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如材料不完整,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 组织专家鉴定:材料齐全后,委员会将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
- 作出鉴定结论:基于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委员会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其他注意事项
- 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行提出。在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