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双方签字并写“自动离职”,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单方面的自动离职。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双方签字的意义
- 双方在终止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通常意味着双方就该通知书的所有内容达成了一致。这包括其中所写的“自动离职”这一表述,也应视为双方共同认可的内容。
- 签字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对文书内容的确认和同意,因此,双方签字后,该通知书的内容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 “自动离职”的解读
- 尽管通知书上写有“自动离职”,但在双方签字确认的背景下,这一表述应被理解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表述方式,而非单方面的、无需对方同意的离职。
- 如果将“自动离职”理解为单方面的离职,那么这将与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相矛盾,因为单方面的离职无需对方签字同意。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考虑具体的表述方式。
-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这进一步强调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 实际影响
- 双方签字并写有“自动离职”的终止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实际法律效果上,与双方明确写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因此,无论通知书上使用的是何种表述方式,只要双方签字确认,即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在终止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双方签字并写“自动离职”,应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论既符合双方签字确认的法律行为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