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证据确实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一结论是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得出的。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出庭作证是确保证言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方式。证人未出庭,就无法接受法庭的质询和对方的反问,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就难以得到确认。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通常会持谨慎态度,不会轻易采纳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证人未出庭作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确保证人能够出庭作证,以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也应当提前与法院沟通,并尝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证言,以确保其证言能够被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