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租赁过程中,东西坏了的修理责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出租人负责维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租赁期间,如果房屋或其设施(如水管、电路、墙面等)因自然损耗或质量问题出现故障,通常需要由出租人负责修理。
承租人负责维修:如果损坏是由承租人的过错造成的,比如承租人故意破坏或不当使用导致物品损坏,那么维修责任则由承租人承担。此外,如果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某些物品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那么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维修费用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同时,如果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综上所述,房子租出去了东西坏了谁修理,主要取决于损坏的原因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是自然损耗或质量问题,通常由出租人负责修理;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或合同特别约定由承租人负责的情况,则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首先查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协商确定维修责任和费用的承担方式。如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诉至法院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