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楚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处理程序,具体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接受义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任何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
  2. 管辖原则与移送规定:

    • 司法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后,需判断其是否属于自身的管辖范围。
    • 若不属于自己管辖,则不能擅自处理,而应遵循法定程序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 移送时,应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确保其知情权。
  3. 紧急措施: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案件不属于当前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但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司法机关应当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然后再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这一条款的规定,旨在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启动和进行。它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报案、控告、举报时的基本职责与程序,强调了管辖原则、移送规定以及紧急措施的重要性,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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