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津贴的条件通常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紧密相关。以下是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详细阐述,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完全丧失劳动津贴的条件:
肢体瘫痪情况:
-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即肢体只能在床面上水平移动,不能抵抗自身重力。
-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即肢体可以抬离床面,但不能抵抗阻力。
-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严重影响手部和足部的精细动作和支撑、行走功能。
呼吸与心功能障碍:
- 心功能长期在三级以上,且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小于等于50%,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等症状。
-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如肺功能重度损伤,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
-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严重影响患者的日常生活和身体机能。
严重贫血与消化系统疾病:
-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
-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重大消化系统手术,术后丧失消化吸收功能。
严重内脏疾病:
-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表现为肌酐清除率小于20毫升/分,伴有贫血、代谢性酸中毒等症状。
-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严重影响肝脏功能。
恶性肿瘤与代谢性疾病:
-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 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神经系统疾病:
- 包括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两肢或三肢瘫、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等情况。
-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无法理解或表达自己的意思。
-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如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等。
严重精神障碍:
-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等症状,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一般需3至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
-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如躁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等,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
重要感官功能严重丧失:
- 视力严重丧失,如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或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半径小于等于20度。
- 听力严重丧失,如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
其他情况:
-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稍事活动即感气短。
-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 严重肌肉疾病,如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或多项,并因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就有可能符合完全丧失劳动津贴的条件。请注意,具体的判断还需依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