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加黑加粗就表示尽到了告知义务吗-孟令彬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合同纠纷

格式条款加黑加粗并不必然表示尽到了告知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作出提示的,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2. 实践中的认定:

    • 仅仅对格式条款进行加黑加粗处理,并不足以证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法院在判断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投保人是否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说明。
    •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处理,但没有以其他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明确的说明,那么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可能会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3. 其他场景的应用:

    • 在网络购物等场景中,商家使用格式条款时,也需要遵循类似的规定。仅仅通过加黑加粗等方式突出显示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不足以证明商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商家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如通过客服解释说明、将格式条款前置到协议前部等方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注意到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加黑加粗只是尽到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标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对方能够充分理解并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