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哪些要加粗-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格式条款中需要加粗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目的是确保相对方能够注意到并理解可能影响其权益的条款:

  1. 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的条款
    例如:合同中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甲方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服务提供方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类条款直接限制了提供方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提示。

  2. 加重相对方责任或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条款
    例如:合同中约定“买方需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提出质量异议,逾期视为验收合格”或“用户同意平台可单方修改服务协议且无需另行通知”。这类条款可能剥夺相对方的合理抗辩权或知情权,需重点提示。

补充说明:

  • 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仅加粗不够,还需结合字体大小、颜色对比、单独提示页等方式确保相对方实际注意到(参考《民法典》第496条)。
  • 未提示的后果:若未履行提示义务,相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条款无效)。
  • 行业特殊规定:部分领域(如保险、消费金融)可能有更严格的提示要求,需结合具体法规判断。

建议:

  • 起草合同时,对上述两类条款单独标注并要求相对方签字确认;
  • 审核合同时,重点检查提示方式是否符合“显著性”要求;
  • 若涉及复杂条款,可附单独说明文件或口头解释并留存证据。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内容,我会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