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案例的判决结果。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当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款后,如果事故是由非机动车一方造成的,保险公司就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
其次,从实际案例来看,也有支持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的判决。例如,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某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但只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公司就有权向其追偿。在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非机动车一方赔偿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追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非机动车一方也有权对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提出异议或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追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