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和利用影响力的区别-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介绍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犯罪主体不同:

    • 介绍贿赂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起到媒介作用,撮合双方实现权钱交易,就可能构成此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特定,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这些主体并不直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
  2.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 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直接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对职务行为的直接利用,而是作为中间人促成双方的交易。例如,甲知道乙欲向某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便主动介绍乙与该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并帮助双方达成行贿受贿的合意。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间接地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财物。其核心在于“利用影响力”,且行为具有间接性。例如,甲是国家工作人员丙的近亲属,乙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甲向丙行贿,甲利用与丙的密切关系,促使丙为乙谋取利益,并从中收受乙的财物。
  3. 犯罪客体不同:

    • 介绍贿赂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干扰了这些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行为人凭借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干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损害了公职行为的公正性和纯洁性。
  4.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介绍贿赂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会促成贿赂犯罪的发生,但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促成行贿受贿的交易,可能从中获取某种利益(如介绍费),但并不直接参与分赃,也不以获取财物为本质特征。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关系或影响力被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取财物。其主观上以获取财物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故意。
  5. 立案标准不同:

    • 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相对较低。只要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无论是否成功促成交易,都可能构成犯罪。这体现了法律对介绍贿赂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通常涉及一定的数额要求,例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等。这意味着,只有当行为人的受贿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此罪。

法律建议:

  • 对于涉嫌介绍贿赂罪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身份、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以及主观故意内容等因素,来准确判定罪名并作出相应处罚。因此,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以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