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和受贿罪区别-彭卓君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贿赂罪(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不同:

    • 受贿罪:犯罪主体特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简而言之,受贿罪的主体是直接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员。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范围更广,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如情人、同学、战友等),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本身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或影响力来实施犯罪行为。
  2. 行为方式不同: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形成的便利条件,是直接的权钱交易。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行为方式涉及间接的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或影响力进行斡旋。
  3. 侵犯客体不同:

    • 受贿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贿罪的存在使得权力被用于谋取私利,直接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进而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共利益。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该罪行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来施加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间接影响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并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破坏了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
  4.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有明确的以权谋私意识。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会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信赖,但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具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故意。

举例说明:

  •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某企业谋取利益,并直接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这构成受贿罪。
  •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的近亲属B,利用与A的密切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C的职务行为为某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企业给予的财物,这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律后果:

  • 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以免触犯受贿罪。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等而言,应谨慎处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免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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