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新规定-于宗民律师|法行宝
2026-07-31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作出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居住权的定义、设立方式、性质特点、权利义务、限制禁止以及消灭原因与程序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全面解析:

  1. 居住权的定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等方式,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种权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且通常不包括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 合同约定: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居住条件、要求等相关条款,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 遗嘱设立:自然人可通过遗嘱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体现个人意愿和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合同的一般规定,如办理登记等(《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3. 居住权的性质与特点:

    • 人身性:居住权与居住权人的人身紧密相关,不得转让、继承(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 无偿性:居住权通常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约定有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 期限性:居住权可设定期限,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但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同样消灭(《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 排他性:居住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排他性,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4. 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保护居住权不受侵害,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 义务:按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用途;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人应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5. 居住权的限制与禁止:

    • 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 出租限制: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6. 居住权的消灭原因与程序:

    • 消灭原因:包括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被依法撤销(如滥用权利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以及其他法定事由。
    • 消灭程序:居住权消灭后,应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老年人、离婚后的无房一方等特定人群提供了法律保障,丰富了我国的物权体系。在实际应用中,居住权可以用于解决家庭内部的居住问题,如父母为子女设定居住权以保障其居住权益;也可以用于解决遗产继承中的居住问题,如通过遗嘱为特定继承人设定居住权。

法律建议:

  • 在设立居住权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居住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居住权人应合理使用住宅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 如遇居住权纠纷或需要变更、消灭居住权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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