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自己家居住权的规定-张俊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婚姻家庭

关于《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规定,核心结论是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解析:

一、居住权的设立

  1. 合同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中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例如,甲与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这就是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典型案例。

  2. 遗嘱设立:除了合同,居住权还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房屋为某人设立居住权,那么该遗嘱受益人就有权依据遗嘱取得居住权。

二、居住权的性质与内容

  1. 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所有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即居住权人可以排除房屋所有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干涉,独立地行使居住权。

  2. 无偿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居住权的设立是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居住权的有偿性,那么居住权人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不得转让与继承: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居住权人不得将居住权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居住权作为遗产继承。这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防止居住权被滥用或转让给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人。

三、居住权的消灭

  1. 期限届满:如果居住权合同中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那么当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消灭。例如,甲与乙签订的居住权合同中约定乙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5年,那么5年后乙的居住权即自动消灭。

  2. 居住权人死亡:由于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当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也即消灭。这是居住权与所有权等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

  3. 其他法定情形:除了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定情形也可能导致居住权的消灭。例如,房屋被征收、征用导致房屋灭失的,居住权也随之消灭;或者居住权人严重违反居住权合同或遗嘱中的约定,房屋所有人有权解除居住权合同等。

四、居住权的登记与公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程序,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居住权的存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因不知居住权的存在而遭受损失。

总结与建议: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其设立、性质、内容、消灭以及登记与公示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您在居住权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纠纷,比如居住权的设立、行使、消灭或登记等,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