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条款,通常指的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双方约定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中的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但这种约定往往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背景与规定
《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这意味着,如果合同中的“或裁或审”条款没有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或者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那么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效力,但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然而,这种选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或裁或审”条款的无效性
违反仲裁的排他性:
- 仲裁具有排他性,即一旦选择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就排除了诉讼的可能性。因此,“或裁或审”条款中的“或”字,实际上违反了仲裁的这一特性,使得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
- 虽然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但“或裁或审”条款往往是在合同订立时由一方单方面拟定的,可能并未充分反映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这种条款的存在,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增加争议解决成本:
- “或裁或审”条款的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无法迅速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从而增加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设立争议解决机制的初衷。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避免使用“或裁或审”条款:
-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或裁或审”等模糊表述。如果希望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应明确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
争议发生后的处理:
- 如果合同中确实存在“或裁或审”条款,且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应协商选择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如果符合仲裁条件)来解决争议。
法律后果:
- 如果当事人因“或裁或审”条款无效而选择了不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导致争议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争议发生后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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