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社保只有个人缴纳而没有单位缴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形。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对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且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个人仅承担小部分费用。若单位未缴纳,则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费用。
此类情形下,不存在“单位缴纳”的义务,因此个人单独缴纳社保是合法的。但需注意,灵活就业人员通常仅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部分地区试点允许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但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特殊情形:挂靠单位缴纳社保
实践中存在个人通过挂靠单位(即与单位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的情况。此类行为属于违法,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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