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条款,核心要点如下:
哺乳时间与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灵活安排(如集中使用或分次使用),且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工资。
禁止安排禁忌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高空作业、长时间站立或弯腰作业等),以保障母婴健康。
劳动合同解除限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满(通常为婴儿满1周岁)。
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同时,生育医疗费用(如产检、分娩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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