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急辞工扣20%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急辞工扣除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解除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若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即“急辞工”),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除工资,但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点: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扣除基数包含加班费”,则加班费可能被纳入计算范围。但需注意: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或约定违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点:
地方性规定的特殊情形
部分地区对“急辞工”扣除工资有细化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需赔偿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若地方性法规未明确排除加班费,则可能被纳入计算基数,但需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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