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葛晟菲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劳动纠纷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规章来执行。以下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两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职业病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包括:

  1.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3. 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等。
  4.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等。
  5. 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6.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7.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等。
  8. 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9. 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等。
  10. 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

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对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 诊断与鉴定:

    • 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时,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工作。
  2. 报告与登记: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制度。
  3. 治疗与康复:

    •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 赔偿与保障:

    •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 监督与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温馨提示: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怀疑患有职业病,请及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诊断、鉴定和治疗。同时,如果您在职业病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