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煤矿从业人员无证入井上岗的处罚,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有职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应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相关部门将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逾期未改正,还将进一步责令停产整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具体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煤矿从业人员无证入井上岗是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关部门的严厉处罚。因此,煤矿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以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