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以个人名义签的租赁合同设立公司后,起诉应以哪个名义进行,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设立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这意味着,出租方(即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由设立人(即个人)或者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
具体到您的情境,如果租赁合同是在公司设立之前,由设立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并且公司成立后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如厂房、设备等),那么出租方在起诉时,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以设立人(个人)为被告:出租方可以选择向签订合同的设立人(即个人)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支付租金等合同责任。此时,法院将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公司为被告:出租方也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支付租金等合同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后,实际使用了租赁物,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可以由法人承受。但需要注意的是,出租方在选择被告后,不能同时向设立人和公司共同主张权利,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因此,在起诉时,出租方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诉求,选择以设立人(个人)还是公司为被告。一旦选定后,就不能再变更,也不能要求设立人与公司共同承担合同责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