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的法条有哪些-方挺律师|法行宝
2026-07-17 行政纠纷

举证不能的相关法条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时也包括一些特殊领域的实体法规定。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解释:这一条款确立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需要为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则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 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 解释:此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了法院在举证过程中的指导和协助义务。同时,也提供了当事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解释中的细化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解释:这一条款直接明确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则需承担不利后果,如败诉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 内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解释:此条款列举了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类型,这些事实因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或已被其他权威机构确认,因此无需当事人再次举证。然而,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这些事实,则仍需进行举证。

三、特殊领域的实体法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内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解释: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减轻其举证负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内容: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 解释: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被告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四、举证不能的后果与应对措施

  • 后果:举证不能可能导致当事人败诉或面临其他不利后果,如承担诉讼费用、被推定为主张不成立等。
  • 应对措施:
    • 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拍照、录音、公证等方式留存关键证据。
    • 遵守举证期限:严格遵循法院指定的举证时限,避免逾期失权。
    • 善用法律工具: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制定举证策略,提高胜诉概率。
    •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 申请延期举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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