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原文如下: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条款核心解析(分点说明):
法定保险利益范围
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类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被保险人同意的例外情形
若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如朋友、生意伙伴等),即使不在法定范围内,也视为具有保险利益。
注意:需满足“同意”形式要件(如签字确认),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
合同效力关键点
若投保时缺乏保险利益(如为陌生人投保),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可拒赔并退还保费。
例外: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即使保险利益消失(如离婚后为前配偶投保),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需结合具体险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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