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89条原文-许焱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原文如下: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解散条件

    • 一般情形:保险公司可因分立、合并、股东决议或章程规定事由解散,但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如银保监会)批准。
    • 特殊限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的长期利益,避免因公司解散导致保单失效。
  2. 清算程序

    • 保险公司解散后,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确保债务处理、保单兑付等事宜有序进行,防止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

适用场景提示:

  • 若您涉及保险公司解散、清算或人寿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如公司破产时保单如何处理),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
  • 条款中“不得解散”不等于“不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若被依法撤销或破产,其业务可能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单效力通常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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