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90条原文内容-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的原文内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核心内容

  • 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的法律责任。

二. 具体法律责任

  1. 追缴或退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若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有关行政部门(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将责令其追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退还多收的社会保险费。
  2. 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三. 法条背后的意义

  • 此规定旨在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止因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费率而损害基金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 同时,也避免了因多收社会保险费而加重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负担。
  • 通过明确法律责任,有助于遏制权利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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