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渠道共犯如何认定-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刑事辩护

夫妻二人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其认定主要依据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基础

  1. 共同故意:

    • 夫妻二人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即双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
    • 双方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应有清晰的认识,且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如共同商议或明知对方的行为并予以配合。
  2. 共同行为:

    • 夫妻二人需共同实施受贿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教唆他人受贿、帮助他人受贿等。
    • 共同行为表现为各共犯行为相互联系、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导致受贿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

    • 夫妻二人均需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管理、业务等职责的人员。
    • 若其中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涉及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罪并罚或按主犯犯罪性质定罪的问题,但本题已限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故不展开讨论。
  2. 客观方面:

    • 夫妻二人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 收受的财物可以是现金、实物、财产性利益等,且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3. 主观方面:

    • 除了共同故意外,还需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希望或放任通过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共犯的具体认定情形

  1. 直接共同受贿:

    • 夫妻二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财物。
    • 例如,甲为某公司采购主管,乙为甲配偶,二人共同商议为供应商丙谋取利益,并共同收受丙送来的财物。
  2. 教唆或帮助受贿:

    • 其中一方教唆或帮助另一方实施受贿行为,也构成共犯。
    • 例如,乙教唆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甲在乙的怂恿下实施了受贿行为,则乙也构成共犯。

四、责任认定与量刑原则

  1. 责任认定:

    • 根据夫妻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
    • 主犯起主要作用,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 量刑原则:

    • 量刑时需考虑受贿数额、情节严重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 对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具体还需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例分析

案例:甲为某民营企业财务总监,乙为甲配偶。丙公司希望甲在财务审批上给予关照,乙得知后劝说甲接受丙公司的好处,并帮忙牵线。甲在乙的怂恿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丙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丙公司送来的财物。

分析:

  • 甲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乙虽未直接利用甲的职务便利,但因教唆、帮助甲受贿,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也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
  • 在量刑时,需根据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认定主犯和从犯,并据此量刑。

综上所述,夫妻二人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其认定需综合考虑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以及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有具体疑问或需求,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