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刑事辩护

关于如何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标准,这是一个涉及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复杂问题。以下,我将从共同犯罪的认定、定罪与量刑原则,以及具体实例分析三个方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犯罪,首先需满足共同犯罪的基本条件,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受贿罪的语境下,这通常指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 主观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意味着双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双方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应有清晰的认识,且存在意思联络,即共同商议或明知对方的行为并予以配合。

  2. 客观方面:非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实施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为受贿出谋划策、沟通联络、接受财物等,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某个环节。这些行为对受贿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协助、促进等作用。

二、定罪与量刑原则

对于构成受贿罪共犯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定罪与量刑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以及收受贿赂的数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 利用职务便利的判定:

    • 若主要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若主要利用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尽管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常不直接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注意这并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 若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若不能分清主从犯,则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通常涉及公共权力的滥用,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2. 量刑原则:

    •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原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一原则在具体应用时,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否退赃等。

三、实例分析

以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例。若甲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公司谋取利益,而乙与甲商议并帮助甲收受该公司送来的财物,如接受财物并转交给甲,或与甲共同与该公司谈判受贿条件等,那么乙就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在此案例中,乙不仅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还实施了帮助甲受贿的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确保定罪准确、量刑公正。同时,也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廉洁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