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合同中约定“可以在债权转让地起诉”,并不意味着绝对不能写管辖权异议,但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不会被支持。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 合同约定有效且明确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转让地”为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对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即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且明确具体),那么在该债权转让纠纷中,双方原则上应遵循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此时,如果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其他法院管辖,而异议理由不能推翻合同中的明确约定,那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该管辖权异议。例如,合同中明确写明“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包括债权转让后的纠纷,均由债权转让地(具体到某市某区)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清晰明确,一方再提管辖权异议就缺乏合理依据。
- 合同约定存在瑕疵或不明确时:若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地起诉”的约定存在瑕疵,比如没有明确具体的债权转让地(只是笼统地说债权转让地,但未确定是转让方所在地、受让方所在地还是其他地方),或者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按照法定管辖(如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来确定管辖法院,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合同约定“债权转让纠纷由债权转让地法院管辖,但债权转让地以实际发生为准”,这种约定就不够明确具体,容易引发管辖争议,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有其合理性。
- 存在其他影响管辖的法定情形时:即使合同中有明确的“债权转让地起诉”的约定,但如果存在其他影响管辖的法定情形,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的情况,或者存在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级别管辖情况,那么合同中的约定可能无法适用。此时,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按照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例如,债权转让涉及的是一处不动产的权益,那么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时合同中关于债权转让地起诉的约定就可能无效,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