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是法条竞合吗-王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刑事辩护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并不构成法条竞合。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条竞合的定义:

    •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这通常发生在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如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或交叉(如某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重合)关系时。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法条内容: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通常指的是编造并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关注的是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扰乱。
    • 寻衅滋事罪,则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罪名更侧重于行为人的肆意妄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 两罪不构成法条竞合的原因:

    • 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要求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且该信息必须属于特定类型(如恐怖信息、险情等),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寻衅滋事罪则不要求行为人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而是要求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等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保护法益不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要保护的是社会秩序和公众对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而寻衅滋事罪则主要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 行为方式不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则更加多样,包括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等。
  4. 实际案例中的区分:

    •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该信息并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并未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肆意妄为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那么就不能同时认定行为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
    • 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两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保护法益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两罪构成法条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选择最符合行为人行为性质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保护法益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并不构成法条竞合。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