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存在竞合吗-张国平律师|法行宝
2025-11-29 刑事辩护

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竞合。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及其竞合情形的详细分析:

一、诽谤罪

  1. 定义与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 客观要件:表现为捏造事实并散布,且情节严重,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寻衅滋事罪

  1. 定义与法律规定:

    •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 客观要件: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且情节严重或恶劣。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
    • 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竞合情形与处理原则

  1. 竞合情形:

    • 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就会出现竞合。例如,在公共场所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个人的名誉和尊严(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 处理原则:

    • 在竞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比较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相应的量刑幅度,选择较重的罪名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
    •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且各罪名之间无法完全包容评价时,也可能考虑数罪并罚。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既殴打他人又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两罪分别定罪量刑,并考虑是否并罚以及如何并罚。

四、具体案例分析

  • 案例一:甲在公共场所捏造事实诽谤乙,导致乙名誉受损,同时该行为也引发了周围群众的围观和议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在此情况下,甲的行为既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两罪的竞合。
  • 案例二:丙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丁,虽然该行为主要损害了丁的名誉权,但并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此情况下,丙的行为仅构成诽谤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总结: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在某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竞合,具体处理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仔细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意图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