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烂尾拍卖不成变卖也不行那施工单位的享有优先受偿权还续存吗-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结论:在建工程烂尾后,即便拍卖不成、变卖也不行,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续存。

分析如下:

  1.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在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时,享有对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的续存条件:

    • 优先受偿权的续存并不完全依赖于工程的拍卖或变卖成功。只要施工单位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有效,且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施工单位就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 即便工程烂尾,无法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价款回收,施工单位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在工程最终处置(如折价、拍卖等)时优先受偿。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 施工单位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首先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尝试通过协议方式将工程折价或确定拍卖方案。
    • 若协商无果,施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并判决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保全,以防止工程被进一步处置导致其优先受偿权受损。
  4.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 如果工程烂尾是由于发包人破产等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还需考虑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如需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等。
    • 另外,如果工程烂尾后,工程本身的价值已经大幅降低,甚至不足以覆盖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施工单位在行使权利时也需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和法律应对。

建议:

  • 施工单位在遇到在建工程烂尾且拍卖、变卖不成的情况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制定合适的法律策略。
  • 施工单位应保留好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提供有力支持。
  •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与发包人、法院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以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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