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的计算公式为:调解和解率 = (行政复议案件中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的数量 ÷ 同期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量)× 100%。以下是对该公式的详细解释:
分子部分:指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成功解决争议,并导致案件终止的数量。这通常包括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复议机关认可并据此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和解协议的情况。
分母部分:指的是同期复议机关受理的所有行政复议案件的总数量,无论这些案件最终是通过何种方式结案的(如调解、和解、裁决等)。
计算意义:调解和解率是衡量行政复议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复议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努力程度和实际效果。较高的调解和解率通常意味着复议机关能够更有效地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妥协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对抗性,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
在计算调解和解率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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