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和解 化解的区别-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化解(调解)存在显著区别,具体如下:

  1. 定义与主体不同:

    • 和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和解是指行政相对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的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进行协商。
    • 化解(调解):在行政复议中,化解通常指的是调解,即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的争议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调解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关,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进行协商。
  2. 适用范围不同:

    • 和解: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而是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案件,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 化解(调解):适用范围相对更广,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3. 程序与效力不同:

    • 和解: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后,行政复议终止。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一旦得到行政复议机构的准许,其效力即得到确认。
    • 化解(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法律后果不同:

    • 和解:和解成功后,行政复议程序终止,双方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行政相对人可能需要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化解(调解):调解成功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制作调解书,双方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从而确保调解结果的实现。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化解(调解)在定义、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效力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