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解的区别行政复议-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行政纠纷

调解与和解在行政复议中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和分析:

  1. 概念与启动主体

    • 调解: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对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的活动。调解的启动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主动进行,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 和解:和解则是行政相对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自行达成的协议,旨在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和解的启动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政复议机关在此过程中主要起审查和准许的作用。

  2. 适用范围

    • 调解:调解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

    • 和解:和解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适用于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对于羁束行政行为,一般不适用和解。

  3. 程序要求

    • 调解:调解程序较为规范,需要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复议机关会遵循合法、自愿、公正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成功后,会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 和解:和解程序相对灵活,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准许后,行政复议终止。

  4. 法律效力

    • 调解: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和解: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需要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调解与和解在行政复议中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您有关于行政复议、调解或和解的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