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工伤在领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是工亡吗-常建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劳动纠纷

四级工伤职工在领伤残津贴期间死亡,并不直接等同于工亡,但可能涉及与工亡相关的待遇支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死亡原因与工伤无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亡的认定需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法定情形。若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原因与工伤无直接关联(如自然死亡、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则不构成工亡,其家属无法享受工亡待遇(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但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针对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若死亡原因与工伤有关
    若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因旧伤复发死亡,或因工伤导致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直接引发死亡,则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其家属可享受工亡待遇,包括: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关键点提示:

  • 工伤与死亡因果关系的认定需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医学鉴定、病历分析等程序确认;
  • 若家属对死亡原因与工伤的关联性存在争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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