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入职同一家公司但入职主体不一样,再次入职原则上不需要约定试用期,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里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如果两次入职虽然是在同一家公司,但入职主体不一样,比如第一次是和该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次是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形式上看,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没有实质性变化,一般也会倾向于认为属于“同一用人单位”的范畴,此时再次入职不应约定试用期。
从实际工作情况角度
从风险防范角度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违反规定再次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规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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