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回避情形是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回避:
一、直接回避情形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人员:
-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属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3年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与竞争主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 与竞争主体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参与交易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如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 竞争主体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在3年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 竞争主体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者被控股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任职单位与竞争主体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在3年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 担任过竞争主体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在3年内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人员:
- 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子公司、下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在3年内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
有违法记录的人员:
- 曾因在招标、评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 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客观公正评标评审的,如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个人偏见等,也应当回避。
二、系统比对回避情形
在项目开标后,电子服务系统会向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推送投标单位、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等需回避的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根据在库专家信息填报情况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回避信息。如果存在回避情形,系统会向评标专家、服务系统、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发送回避通知,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更换。
三、回避责任与要求
- 专家责任:评标专家应当在相关系统中完整、准确填写和及时更新回避信息、申报单位信息,以确保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 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在设置抽取条件时,需按专家回避情形填写专家回避单位、回避个人,并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对专家身份,确认抽取结果。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综合管理部门责任:负责专家库抽取终端的日常管理,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并提醒项目实施主体专家回避情形。同时,对专家的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评标活动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的回避情形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共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