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给农户残疾人缴纳住房公积金(一金)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法律义务角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无论户籍性质(城镇或农村)或是否残疾,均需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该规定未设置任何例外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以“农户身份”或“残疾”为由免除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残疾人权益保护角度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残疾为由降低待遇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实质上损害了残疾职工的住房保障权益,违反了该法的立法精神。
法律责任角度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劳动者有权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并主张权益。
建议行动: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与社保(五险)同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选择性履行。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