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 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如何处理-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合同纠纷

在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中,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形,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 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
    若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需审查该约定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若无无效情形,且承包人自愿放弃,该约定原则上有效。但需注意,若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2条的立法目的而被认定无效。

  2. 调解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优先受偿权,但涉及工程款支付安排
    若调解协议仅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方式等,未直接涉及优先受偿权,需结合协议整体内容判断承包人是否仍保留该权利。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5条,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除非承包人明确放弃,否则不因调解协议未提及而丧失。但若调解协议通过其他条款(如延长付款期限、增加担保)间接影响优先受偿权行使,需进一步分析是否构成对权利的变相放弃。

  3. 调解协议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或方式
    若调解协议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如缩短法定6个月期限)或方式(如限制拍卖程序)作出约定,需审查该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807条,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调解协议缩短该期限的,可能因损害承包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但若延长期限或明确行使方式(如协商折价),原则上有效。

  4. 调解协议涉及第三方利益(如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
    若调解协议涉及第三方利益,需平衡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6条,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若调解协议通过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等方式损害第三方利益,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而被认定无效。

实务建议:

  • 承包人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保留优先受偿权,避免模糊表述;
  • 若需放弃或限制该权利,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充分对价(如增加付款保障);
  • 调解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如地方性法规允许),以增强权利效力。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事实与法律为你详细分析。